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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生于 1959年 07月 04日,汉 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高粱镇豪家村2组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221195907041829 。电话:
被告(男),生于1960 年 02月 23日, 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桂花路47号4-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002230013 。电话:
案由:被告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纠纷:在交警支队签定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费共计:两千元整,签字日期是2019年12月27日至今到2020年1月12日止都没有履行!诉讼请求1、 被告按照当时签定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执行。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8点、被告驾驶机动车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后经调解签定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01月 12日(帮忙看看还有需要改进的吗
郑小克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案件(商务谈判、双方调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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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蔚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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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过多省市的诉讼案件,悉知民商事经济、侵权纠纷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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