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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1950年1月9日出生,江苏金坛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14日被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因其患有高血压三级,看守所不予收押,并出具了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后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对其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脏病,左心衰,心功能三级,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执行地为金坛市朱林镇,到期前金坛人民法院向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建议继续监外执行。当地法院一直未回复,直到2016年才通知我父亲到洛阳去体检,期间,我父亲仍定期到朱林镇司法所汇报情况。2016年11月30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现在宜阳县人民法院以他们仅作出两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为由,让我父亲继续服刑,还要到洛阳去体检,然后判定是继续监外执行还是收监。 我觉得这中间缺的两年时间是由于宜阳县法院失职造成的,责任不在我父亲。我想请问,我父亲的刑期是不是从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到期后,我父亲是否需要继续收监?如果不需要继续服刑,那宜阳县法院让我父亲继续服刑(包括收监和监外执行)怎么办?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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