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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28000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2800元。吴某向法庭提交的欠款条上是这样书写的:“现欠吴某货款贰仟捌仟元,于2001年5月25日前付清。”落款是王某。现双方就欠条中书写的“贰仟捌仟元”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吴某认为应当是28000元,而王某则认为应当是2800元。另外,王某和吴某分别提供了各自的妻子作证,支持自己的主张。
问:
1、本案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本案中的证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3、假如你是本案的法官,你该如何处理?
吴庆梅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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