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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撤村并居由区政府批文成立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原村资产跨几个社区)已10年,由街道办事处监管。现不予年审撤销,能否成立由各村民小组法人为股东代表的股份制公司管理集体资产,应该由谁监管。与现行法规有没有冲突或存在什么法律风险。谢谢!
程玉伟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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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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