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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5年年初在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120万元,2015年年末贷款到期后,因资金断链没能及时还款。在2016年末我主动找的信用社要求用我的抵押楼房作价还款。并于2017年4月通过法院调节,同意用抵押楼评估作价偿还。一直到2018年五月,由于法院一直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评估拍卖手续办理。第一个执行期未能执行完成。在2018年六月法院申请第二次执行时,将我挂成执行失信人。第二次执行期,由于执行晚了一年,楼房评估价格下降,多产生的利益滞纳金等是否应该由我承担?把我挂成执行失信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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