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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购买商品房,当时的物业公司表示不缴纳连续两年物业费及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等,无法办理交房,所以当时交了所有费用。但交房后并未办理入住,且不到一年物业公司人去楼空。直至2019年4月,突然接到新的物业来电,表示以后会为业主进行服务,但新物业进驻并没有业主委员会同意,也并没有告知业主并征求同意。我向新物业公司反映了之前遇到的问题,望得到妥善解决方案。当时新物业公司员工表示会和领导反映此问题,但后来杳无音讯,本人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直到10月份,新物业公司突然向我索要物业费,且缴费区间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我觉得不合理,但物业公司在没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又迅速的在11月末向我发送了律师函,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黄咏梅律师 天津-和平区 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
李振帅律师,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受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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