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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因为一起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了,在公安侦查阶段,自己又交代了另外两起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这是属于自己交代的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的犯罪事实,现在想问一下;
1.侦查机关对于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同种犯罪的犯罪事实会去进行核实吗?
2.他自己交代的这两起中,有一起有被害人做的笔录,是不是说明侦察机关已经核实过?
3.有被害人笔录的那起,还有另外交代的一起,并没有被起诉,可能是什么原因?
4.自己交代的有被害人笔录的那一起,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的时候,起诉建议书上也没有提及此起案件,律师进检察院阅卷的时候说是因为被害人没有追究,是不是被害人不追究,检察机关也不会追究?
律师说这两起案件已经核实过,没有被起诉就不会追究了,是这样么?
请各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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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帆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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