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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后的蝴蝶

北京-朝阳区知识产权1个月前

¥30.00

视频原创作者在公开表演现场(比如车展、航展、摄影主题公园等大型表演现场)录制视频,并且对本人视频进行二次创作,所有视频材料均为本人摄制整理,视频中在某一部分加入音频(音乐)用于烘托气氛,音频(音乐)为国内外音乐库中公开免费的部分并且已经在视频下方按音乐库要求注明。
视频原创作者在视频网站上发布视频,视频内已加入视频原创作者标识(水印/代表原创作者特色的文字或音频信息等),且视频发布时已经勾选“未经同意禁止转载”字样。
现在发现一些其它视频创作者在没有经过原创作者授权许可情况下对原创作者的作品进行搬运拷贝、去除原创作者标识、片段裁剪以及加上与原作不相关的标题后上传在其视频网站获取播放量/粉丝流量以及创作激励计划收益。
请问这个盗视频者侵犯原作者那些权利?

后面把情况反馈给原创作者所在的视频网站,网站按《著作权》给的解释如下:
原创作品如果只是对他人公开表演的录像,那么著作权其实是属于表演相关的主体。
其次,作品发表后,他人可以一定程度再传播、再利用作品,而不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这是为了鼓励创作,而受到《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看样子如果光走著作权这一条路有些界限不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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