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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为达到我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雇我的理由,找所谓评估单位捏造了一个二十七万的损失报告,令我一审输了(当然一审法官也被收买了),现二审还未出判决书,假若我赢了,我想追究评估单位和公司的证人的作伪证责任,怎样向司法机关表达?
肖伟国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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