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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销售员,同时负责多个工程项目。公司以前以绩效制进行考核,后强制变更为提成制,以每个月未税回款金额4‰给提成。 部分工程项目,因政府没钱、售后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回款(非销售员原因,销售员始终在解决收款问题)。公司将超期未回款金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超账期利息,要求销售人员承担该利息,强行从销售人员月销售提成中扣除。即A项目延期半年未回款,至9月份超期未回款利息累计1万。B项目9月份回款,提成刚好1万。10月份销售员工资依然为底薪,提成全部冲抵。用来冲抵“超账期利息”的销售提成,后续项目正常回款或销售员辞职,也不补发。请教律师,公司做法是否合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光勋律师 吉林-延边 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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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出身,中共党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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