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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爱人是一名退伍军人,为人老实厚道,自己持A1A2驾驶证,2017年通过公交车公司的就业培训等程序成为了一名公交车驾驶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他在工作期间多次拾金不昧,也受到过市级表彰。本来一家人都平平静静的生活,可是开公交车经常熬夜,今年3月底,我爱人眼部健康出了问题,一查就是眼部中央静脉阻塞引起黄斑水肿,视力一降再降,我们只得请假治疗,不断的辗转在华西和陆军总院,中医院,一个月开了几次病情证明给单位,出于安全监督考虑,也想着视力恢复了请单位给调整一下工作岗位,但是现在单位以我们没有在看病时开足够的请假条为由,要开除他。这样的决定对于我们来说,感觉很难接受,病情证明上写的清清楚楚,不建议开公交车,及时接受治疗。而且我爱人也是合同工,上面载明可以调换工作岗位,怎么就成了不遵守公司规定要无条件开除了?是不是我们现在成了包袱,公司不再承担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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