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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户口未动出嫁女,且儿出生后户籍也在一起。从2012年起,因城市发展,我组的土地分三次被依法征用。近日,才知道,前两次征用土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居然没有我和我女儿的。我俩作为重庆市人,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我和我女儿应该享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何况我还有一份土地使用权,但每一次征用都没有享受到相应补偿,经咨询:2008年6月24日,召开社员会讨论分配方案,其中一、死亡的不分配。二、嫁出去的不分配。三、离了婚的女方不分配。四、出生的小孩碰到分钱就分头胎,二胎七岁可分,三胎十四岁可分。五、大中专生在读书期间可分,毕业后不分配。六、结二婚带来的小孩只有1个可分。本参与分配人员的条约由社员会通过,并由付定华等33名代表签字确认。3、关于不在2008年4月讨论通过的分配对象中,因其他原因需要参与分配的人员,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并全体同意参与分配后,加入分配方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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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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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律师,法、检七年工作经验,致力于刑事辩护,在民事诉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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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0年,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交通事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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