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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交通事故1个月前

2008年5月15日,崔某在某市某区计划生育局处领取并填写了独生子女审批表,经崔某及其丈夫金甲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同意,并于5月19日到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章后,同年6月间,向某市某区计划生育局申请办理其子金乙(男,2006年4月30日出生)的独生子女证。在办证过程中,某市某区计划生育局要求崔某的丈夫金甲办理某保险公司的子女养老保险(商业性)并交纳200元办证费,而后才给办理独生子女证。金甲声明已为其子办理了其他保险,不愿再办理子女养老保险,交纳办证费也是没有道理的。为此,某市某区计划生育局即拒绝为其办理独生子女证。崔某经多次交涉未果,遂于2008年8月1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办理原告的独生子女证。
请问:某区计划生育局要求金甲办理某保险公司的子女养老保险是否合法?

1位律师回复

郭瑞承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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