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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但对(一)加班工资,我提供了微信群通知的记录(手机上有原始记录),即证明公司考勤需要员工签字确认,希望按照我已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有加班记录,对方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来让举证责任转移到公司一方。还提供了当时个别月份流传签字的考勤表照片(上有其他员工签字)。OA系统加班申请单截图(只是复印件,原始载体在公司电脑和系统上,带不走),以及当时催促领导审批加班申请单的微信记录(领导未回复,看到微信消息后他在系统直接审批通过)。但是公司未提供签字的考勤表,只提供个别月份系统打印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字,无加班月份。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判决我证据不足,加班费不成立。(二)按照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全勤都有全勤奖,比较稳定。但是因有几个月请年假扣了我全勤奖。法院判决我请年假所以不是全勤,公司在未减少法定工资的情况下,不发我全勤奖,没有不当之处。(三)离职时公司未开离职证明,未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手续(北京社保规定,必须公司申请办理失业金,个人办理不了),一直没拿到失业金,我要求公司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说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问判决合理吗?我该怎么做?以上我还能争取到吗?麻烦具体回答下,不要简单回答,简单回答等于没有答,没有帮助。谢谢。
刘培辰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神阚(宜兴)律师事务所
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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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海森律师,1969年10月22日生,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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