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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等乙级伤残军,民政转化为八级伤残,领取伤残保健金,按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人这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其旅差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费)等,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县民政负担责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上述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之规定:曾经享受过上述旅差费在所在单位报销过。后来,云南省《军人抚恤优条,例》实施办法修改了。没有上述旅差费的报销内容,也没有领取保健金这个提法。咨询还可不可以继续报差旅费?以前已报的差旅费应不应退还。
吴家江律师 云南-昭通 云南雄云律师事务所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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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从事以下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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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豪律师,浙江王律律师团队负责人,杭州民商法领域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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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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