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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四年前,我母亲借钱给我们夫妻俩买房,夫妻名下,当时只是口头的,没有录音录像,母亲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卖房人账户,有凭证,第一,其后我母亲多次要求我们共同写借条并签字,但女方不认账并拒绝签字,第二,买房过程中我和女方一起返还了五千元现金给母亲,在庭审中,我陈述了上述两个情况事实,女方并不反驳否认,也就是默认了,不得已在买房半年后我以个人名义补写了一张借条给母亲。三年后,母亲起诉要求共同偿还,聘请的代理人当时叫我们不要说是半年后写的,后女方申请了鉴定,鉴定出不是借钱当月写的,但鉴定书中也并未写出借条的大概时间段,后一审判决我母亲胜诉,理由是属于临时性借贷,并认为女方提供不出赠与的证据。后女方上诉,二审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为规定,首先认为母亲没有证据证明是半年后形成,而且认为,即便是半年后形成的,但女方不认可、没签字,所以借条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后母亲又申请再审,请问,这种具体的情况,我母亲还有希望翻案吗?
孙炜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
冉林花律师,现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西惟民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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