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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材料厂签订代理合同,考察及签约时说,预存货款可以直接低货款,现在用完厂家赠送的3万元货物后,厂家说之前交的7.8万。只能用作每次货款10%的抵扣,合同没有明确的此条款,现在他用一条条款解释说我们没看懂而已,不怪他们。乙方累计进货数额达到一万元。甲方奖励返货1000用于抵充乙方运营活动中进货支持至乙方进货定居抵充完毕.不知道合理吗可以起诉吗
彭程律师 四川-眉山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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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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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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