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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近期有空屋要出租,在比较各家托管公司时,发现某家合约内,有一条:《甲方(屋主)知晓并同意乙方(托管)利用标的物资产与金融机构展开租金消费贷款业务》,请问这条文会侵害屋主权益吗?
问题补充:
事实所有租房托管都有执行租金贷业务,但我一直认为租金贷属个人信贷,与屋主无关。这样如果托管公司万一卷了房客的贷款钱跑了,多了这条,屋主对被托管公司骗钱的租客有任何责任会有变化吗?
吴育林律师 福建-漳州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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