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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合同中薪资规定,总额36万,月发2万,剩的年底补齐,另涉一条款,按公司绩效考核实施,目前情况是,从2016年至今,每月的发了,剩余的因公司资金困难而一直没发,绩效考核从本人进公司时就没有开展过,也没见过绩效考核上的文件,多次找过公司领导,回复要董事会考核后再发,而大股东和二股东目前在打官司,无暇顾及,一直拖着,本人拟离职,新找单位已发来了录用书,但要提供离职证明 ,是先离职还是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先仲裁则会否因离职手续而影响到新公司的入职?如果先办离职会否影响到欠薪的后续索取?
王春雪律师 重庆-合川区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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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帅律师,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受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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