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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伤九级,在工伤待遇赔偿中,存在工伤缴费工资和实际工资不一致的现象,公司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的,现在公司愿意依劳动合同上的协议工资为标准补偿我的工伤待遇损失部分,不包括加班费。我不同意,申请了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法援律师说要主张以工伤前平均实发工资为标准补偿,我主张以工伤前平均应发工资为标准补偿,我认为,公司代扣代缴的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部分来源于劳动报酬总额,属于本人工资的一部分,工伤待遇损失补偿应该以工伤前平均应发工资为标准才对。可法援律师说仲裁委不会支持以工伤前平均应发工资为标准的赔偿主张,请问律师,我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有法律依据吗?
陈思龙律师 广东-珠海 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
陈蕾吉律师,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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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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