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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8月份离婚,2015年4月份银行起诉前夫有一笔2014年3月份30万的贷款逾期未还。对这次贷款我毫不知情也没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有两个人担保。2016年5月法院判我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这笔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开庭时前夫因赌博早已失联没有到庭。2016年年底法院强制执行,我跟两个担保人分别还了10万。现在两个担保人起诉我以夫妻共同财产还他们的20万及利息。我离婚就是因为前夫赌博,已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我想咨询一下 第一根据2018年修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我有没有还款责任?如果有原告是不是应该提供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第二我已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如果让我以共同财产还钱原告是否需要提供我有共同财产的证据?第三如果法院判我以共同财产还钱而我没有财产可执行我会不会上黑名单?
崔东明律师 上海-虹口区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吴云峰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王衍祥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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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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