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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热心律师予以解答,不胜感激。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在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将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的第三十七条解除情形写成了经双方协商一致那第三十六条,最后还附上了未写金额的(实际也没发给乙方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有没有用人单位故意要将劳动解除原因由劳动者自行提出混淆成用人单位首先决定解雇然后才跟劳动者提出并商量一致的的嫌疑呢?这会不会对劳动者找下一份工作时形成影响呢?
樊叶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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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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