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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9月2日入职,9月29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试用期内,但因为个人原因想要离职,只是合同里解除合同那一条里增加了:
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我是不是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也没用?必须要等到我和老板约定的那个时间才行?
因为我是应届毕业生懂的也不多,希望大家能给我些建议,谢谢
王雪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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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婷婷,全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有余,具有处理诉讼及非诉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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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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