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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合同里称“可全权代表所在商场行使经营管理权”。
但当我们因水电问题与商场发生纠纷,要求房东行使该“经营管理权”给商场施压,房东却表示自己只是有出租部分商铺的权利,对物业相关事宜无权过问。
明明自己只有部分商铺的出租权,当初为了促成我们入驻,在合同里称自己能“全权代表商场行使管理权”,请问房东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吗?这种合同可否要求解除?并要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
问题补充:
该商场的物业公司,是商场作为法人全资控股。
张靖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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