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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鸭山劳动工伤1个月前

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史成龙驾驶大天牌电动三轮沿学伟大街西侧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学伟大街新潮尚品超市门前道路时,与沿学伟大街西侧道路由北向南在右侧车道内行驶的原告李传龙驾驶金城牌摩托车相撞,至原告受伤。大庆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史成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八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大庆油田总医院及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三第四脚指骨远端骨折,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被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原告是个体烧烤店经营者,受伤后因为不能工作,雇佣一人替自己工作,一个月后把店兑出去了。到法院要求原告出示收入证据,因原告没有机打票据以及发票无法出示证明。
请问:原告应该怎么办???
求帮助

2位律师回复

宋霞律师 黑龙江-牡丹江  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40"

34人收听

麻丽双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

51"

32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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