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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律师您好,以下是本人的事实与理由。
陈述书
陈述人:庞某(身份证号)
本人于2018年至2018年前后一共向梁某(身份证号)共借出人民币9万元整。梁(以下称梁某)以没钱,资金周转等理由拒绝按照约定还款付息,后来采取拒绝回复信息和拒绝接听电话等回避。
证据:
1.两份都为3万元人民币的借贷合同。
2.转账凭证。本人通过扫描梁实名认证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了共计9万元人民币。
3.收款凭证。本人收到梁转来的利息3000元人民币。
4.本人与梁完整微信聊天记录。
5.梁手机话费收据。
6.担保人✘✘有限公司信息。担保人为珠海市✘✘贸易有限公司,董某为大股东,梁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求:
1.请求判令梁返还本人借款本金9万元整人民币。
2.梁支付本人合同约定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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