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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以卖房形式抵债,出借方交清剩余房款,欠债方要求交清欠条,另写收条合理吗?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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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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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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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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