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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1年,未注明土地使用权期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及卖方口头提起作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买卖合同未有明确注明),但现在过完户出了不动产权证后显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1993年至2033年(性质属国有出让住宅土地),目前尚有尾款未付,现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付款,想咨询下律师,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起诉,我方如败诉,需要再额外承担什么费用,需不需要赔偿?另外,有没有可能以存在重大误解的名义申请法院撤销合同?谢谢。
冯文东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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