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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本人(王先生)、买方(李先生)、中介公司(第三人)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毛坏房屋以80万卖给李先生,合同约定2019年7月1日前过户,过户前付款40万元,过完户后付40万元,过户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过户时各方提交的材料必须合法、准确、齐全,否则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019年7月1日前,各方履行了责任义务(卖方于2018年11月20日将房屋移交买方,但买方未使用)。但在卖方不知情情况下,买方与中介公司伪造虚假合同、假冒卖方签名,偷税4.5万元(法律上认定纳税人是卖方),被税局发现,可能会对卖方进行处罚。
买卖双方起诉到法院:1.买方承认偷税,愿意补交税金,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2.卖方认为买方伪造虚假合同偷税性质恶劣对卖方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真实性要求,达到解除合同的要件,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专家法院会支持卖方的诉求吗?
梁蕊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
段志松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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