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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女友交往时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在交往的半年内,先后为她转账,购买东西花费8万多。后期因为我发现她在交往期间多次以看病,租房,培训为名向我索要和借款。但实际都是拿钱去挥霍了。分手后我多次要求她偿还财物,她的家里人报警告我骚扰。去公安局说明情况后,罪名也不成立。她家又说只赔偿我5万了结此事并需要签订协议。如果我要多要,她家就一分不给我。无奈目前我现在只能选择先把这五万元拿着,在继续索要剩余的部分。我想问如果我要是签了协议会有法律效力么?我该怎么样证明我是没有办法,迫于无奈签订这协议的。因为要不是这样我一分钱都拿不到,女方目前还在上学没有偿还能力,只能她家里给拿钱。但是只给我五万块并发生这些事我肯定不会同意的,我该怎么做?另外我在索要贵重物品时,对方以变卖了为由不还。
方力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
薛峰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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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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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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