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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八三年开垦的荒地,我们也交了农业税和公粮,九八年土地调整后归属于我们土地,现在村里以八三年应分的承包田为基数确权,多余的土地按荒地无尝的收回,这样合理吗?
薛峰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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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国企,恒大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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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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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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