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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99年左右,朋友因做生意借我钱大概3.5万,当时约定利率是10%,一年按照10个月算,并立了字据。04年左右,他又借了1.5万,当时约定我如果急需钱的话,他可以最迟次日还清。此时废掉前面的字据后重新签了字据。08年前后,因需要用钱去找他要钱,没经住忽悠,又借了我3000元,清算了之前所有借款和利息,并重新要求其立了字据,注明2016年初还清。去年来一直催其还钱,以生意失败为由不予归还,念在朋友关系,又重新立字据,注明2017年1月1日还清。但至今仍未还,且是一分未还。 证据情况:现在其本人在户口所在地,也能找到,本人也承认欠钱。我现握有“欠条”(不是借条)一张。
王奇晟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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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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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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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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