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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2010年4月份用自己名下贷款证(三年期)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李四为其担保,2013年4月贷款到期未还。2013年12月信用社与张三协商还本挂息,并换了担保人,其实并未还款,只是换了张10万元本金借据,将原来的10万元借款利息挂了起来。这期间信用社与张三一直未通知过李四,今年7月初,李四去银行办贷款,被告知系失信人员。在此之前,信用社从未找过李四。李四找到信用社,信用社要求李四将担保期间的贷款利息还清,才能给消除失信。信用社承认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李四如何消除银行失信问题。
王红江律师 山东-德州 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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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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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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