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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及以前, 由于暖气不热,室内温度一直在十二三度,有时更低,根据政府当时的文件,温度低于16度,只能收一半暖气费,低于14度,不能收取暖气费。因此在2013年及以前总共少交了2000多元的暖气费,从2014年起,县政府采用集中供暖,替换了原来的供暖公司。从2013年至今,原来的供暖公司并没有与我本人提起任何暖气费的问题,现在,原来的供暖公司宊然将我起诉至法院,并且原来少交的有很多户,但它们在我们小区只起诉两家,请问我该不该交这部分暖气费?该怎么办?
王廷军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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