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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2014年1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上级主管部门也没下达免职文书,并口头同意我继续担任单位负责人一职。2016年12月份上级部门以通告的形式公布说我与2014年就退休了,不再担任本单位主任一职。尔后上级主管部门与2016年12月份又给我下发了免职通知书。请问贵律师这种作法是否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谢谢?
杨生智律师 宁夏-银川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王恺胜律师 宁夏-银川 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
蒋卫华律师,三级律师,在安徽亳州工作三十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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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军,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曾任职于公安机关从事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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