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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在2015年4月1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附带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对保密做了要求并做了竞业限制。
第十条 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二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二年内,乙方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第十二条 乙方离职时,应向甲方书面通知新的工作单位(如工作单位暂未确定,可在确定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乙方在甲方应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甲方无法与其新单位联系,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薪酬及相应补偿费已足够使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乙方不应再从甲方获得与履行保密义务相关的补偿。
第十四条 尽管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薪酬及相应补偿已足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甲方仍将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后每月再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第十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同意将以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的语音信箱、电脑、电子邮件以及储存于其中的数据为甲方所有。所有经此创建、发送、恢复的资料都属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基于商业利益而恢复或查看乙方创建、发送、恢复的资料,并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乙方使用其技术资源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书》的有效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与公司2018年4月12日续签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中未附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之前的保密协议中有“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书》的有效附件”,我想知道之前的竞业限制是否生效?
马强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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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枢,女,执业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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