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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日13时45左右发生在菏泽市曹县曹城办事处马山庄行政村刘阁村东路口处机动车追尾电动三轮车,造成车损人亡,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把电动三轮车变道左转弯车道后行驶作为非机动车认定违章,而在机动车追尾电动三轮车时又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无驾驶证,三轮车无保险无牌照,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问:这种认方法正确吗?我们又该怎样维权?
谢谢律师能够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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