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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卖方与3月6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与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我放贷款方式为组合贷,现在中介在未告知我避税和银行贷款政策导致我贷款方式由组合贷变更为纯商业贷款,直接导致我将多支付近10万元利息。我该怎么维权?是否可以追究中介方责任?
谢崇慧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姜龙辉律师大学就读于检察官摇篮学府—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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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外资公司法律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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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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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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