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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现在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我们是拆迁还迁房,现在十多年了,还未入住。中间的问题有很多,比如拆迁的时候,我们抽楼号,抽到了C座,但是后来C座被划分到二期工程,加上中间开发商和政府的问题,以至于现在二期还未完工入住,但是我们当时抽签的时候,拆迁办并未说一期和二期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他给我们改了户型,我们现在十多年都未能入住。因为涉及政府,所以上访解决,很难公平解决。现在看合同的一个补充条款,发现一条这样的条款:为了方便拆迁户贷款,甲方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结算差价时间和方式。
想咨询一下您,如果起诉的话,补充协议上的这条对我们有没有利,这条可否说明甲方给我们带来的损失。
杨雅琴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
何竹兰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洪军律师 北京-昌平区 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