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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北京户籍 ,13年本人名下一套90平的天通苑经适房被人用伪造身份证及本人签名转售并过户给其它人,因之前犯罪人和本人是朋友,当初犯罪人以本人名义在05年购置此房(犯罪人出资),房产证为本人。因当时是口头协议,将来本人结婚后再将房屋购回.几年后,双方无法谈拢。犯罪人为了急于套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身份证件及伪造签名在昌平住建委过户成功。本人在14-15-16几次行程诉讼昌平住建委办理过户无效,并赔偿本人损失。昌平区法院已经判定住建委过户行为违法 ,但不予赔偿。上诉至中院,仍然维持判定过户行为违法。但不赔偿。本人现在民事起诉犯罪嫌疑人追讨违法售卖造成本人的财产损失,是否可行?是否有胜率?赔偿金额应以当时过户转卖金额还是按当前房屋市值计算?之前的行政起诉 国家机关行为违法?难道可以不承担个人损失吗?这样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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