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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劳动工伤1个月前

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按百分之3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091元。
2判令被告三按百分之5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158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与被告二家建房,由被告三承包施工,被告三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建设,2017年7月28日16时许原告在施工上料过程中从三楼高约9米处摔落地面,伤后送解放军第169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耒阳仁济医院住院治疗63天,诊断为:1双侧跟骨骨折,2右侧距骨骨折,3腰二三椎体骨折;用去医疗费122861.02元,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十级。
原、被告方于2017年8月4日经耒阳市南阳镇司法所调解,达成原告承担百分之10,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百分之35,被告三承担55百分之的责任划分承担比例,被告一支付43700元医疗费,被告三支付47700元医疗费,三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费用向三被告要求支付,三被告均予拒绝。
我是被告三,该怎样减少赔偿费用?请各位帮帮忙,回复下,谢谢!

2位律师回复

唐树国律师 湖南-常德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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