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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为:我购买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现场没有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现场与开发商及物业人员一起验房时发现墙面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现场协商同意处理完毕后再办理交接,但他们只填写了一份问题记录,我没有备份。后面一直没把房子的问题处理好,我也没有时间跟进,所以房屋交接也没办完交接,现在钥匙还在物业处。因物业服务质量差且乱收费,大部分业主意见较大,很多业主也拒交物业费,业主委员会也准备更换物业。目前我与物业没签有任何协议,我只有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合同上没有明确物业的相关内容),开发商与物业有协议(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现在物业公司以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他们之间的物业协议为依据,到仲裁委申请起诉我,要我补缴物业费和违约金(小区部分业主也接到应诉通知书)。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基于上述内容,我与物业无合同关系,是否可以理解为无仲裁条款和不适用于仲裁?
2、如果确认是无仲裁条款,也要去应诉,只能在应诉状上要求撤销?
卢平新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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