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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事业单位属临聘员工,工资来源从单位活动经费里支付,因单位在编在职的主任兼法人代表(目前请病假休假中)与在编在职的会计(目前罢工中)两人之间的矛盾导致单位临聘员工目前已经长达3个月无法领取劳动报酬与社保医保等停缴状态,想知道临聘员工能否跟单位提出因逾期所拖欠时长的每月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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