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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加盟一家餐饮公司,已经交付了诚意定金,但由于选址问题未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在此期间,与该公司总监达成了共识——签订正式合同但不交付正式协议合作款(所谓的尾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如确定合作则在补齐尾款,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与品牌合作,则合约作废,并且不用交付任何违约金,但是这是写在补充条约内,我想问一下这份补充条约具有法律效益么,需不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什么的
黄书巍律师 安徽-安庆 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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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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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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