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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0日谈拆迁时钢架大棚协商调减后归集体,2011年4月12日草签拆迁空白协议,集体以第一次评估165.5464万元为依据,谈判协商后实得199.78万元,含钢架大棚补偿款56万元左右在内。集体钢架大棚根本没有被贪污。个人资产以被拆迁人申报的80万元在田作物为依据,唐爱祥、蔡友山商定同意打包补偿70万元在田作物外加奖金8万元,加尾数0.68万元。2011年5月18日实际以张小美全部在田附属物及装饰装璜事实打补偿款79.68万元。这一点与蔡友山两次提到的个人资产申报补偿80万元的证词完全相印证,与评估方汪泉、祝晓军相印证,与唐爱祥提到的相印证,与李锦保存的个人资金80万元相印证。①在田附属物葡萄、草莓、优质青菜良种、果树等补偿。②第二次个人评估表只有钢架大棚和葡萄苗,且钢架大棚面积与张小美实际种植面积一致,葡萄苗与实际数量4000棵不一致。③二审认为“虚列拆迁钢架大棚不低于15.18万元”明显不对。④“2011年,经拆迁调查清点,钢架大棚数量为46只”的说词不对。⑤钢架大棚购置于2000年,使用寿命8-10年,已达11年认定无充分依据。以上事实,申诉有用吗?
陈敏律师 江苏-泰州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孙逊律师,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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