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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划拨的土地单位无产权,也没有参加房改的,无配套设施的简易福利平房,颁发内部使用住房证,58个平方每月交8元的房租,就这样的福利平房买卖引发了一个民事纠纷,一审法官认定该涉案房屋为产有产权产权归单位房屋公司所有,但是没有单位房屋公司这个单位,认定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二审认定为公房,再审认定为单位福利房,原告的主要举证材料之一为一张无任何权属单位盖章的住房证面积为112平方,认定买卖协议为租赁权转让协议,原告为外单位人员,被告在涉案房屋前后自建房屋近300个平方二审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为理由也判给被告,所有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是搬离涉案房屋,判决房屋面积最终是58还是112?还是包括自建房屋近300都没有一个界定,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也是依据所有的判决,根本就不去调查,也不去取证,也不了解,就直接驳回,现在我们还有法律途径可以走吗
杨志朋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