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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咖,你好。
请教一个问题,行政诉讼开庭,行政单位用的那位辩护律师可以说是水平极差,没有任何搬得上台面的辩护理由。但审判长却主动提出几点对原告不利的理由,启发被告寻找新的辩护思路。也就是说被告都不敢提出的辩护理由,法官却提出。
请问审判长这种行为法律允许吗?这种行为正确与否?
程斯兰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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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0年,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交通事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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