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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昨刚接到裁决书:二审裁决一审以我方未提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巳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请证据材料有误,依法订正。但又说一审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正确。当时一审要收案件受理费,我方力争:行政赔偿法律规定,不收案件受理费,表示可先将材料,待条件成熟再行立案。一审便以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赔偿证据材料为由不予立案。现条件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方可向一审递《行政赔偿诉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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