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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夫是2010年5月10号结的婚,于2016年的3月15号离的婚。在这期间,乌鲁木齐有一套房子,这个房子是2009年买的,但是2010年结的婚,在这期间我们生活了六年,是不是不属于我们俩的共同财产?在这期间,我在南山永丰乡有一个宅基地是婚后盖的,这样是不是属于婚后财产?现在他和我打官司,主要南山的宅基地国家给补偿了5万元。这5万元属于我的名字给补助的。我就想问一下,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什么属于共同财产,要打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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