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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选购保障房,2016年1月交首付12元。2016年6月签定购房合同,合同中总房款40万,首付12万,公积金贷28万。实际公积金贷20万,贷差8万元2016年8月交付,公积金贷20万合同2016年8月办下来。贷差8万元未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合同中2017年10月交房,实际2019年5月19日才通知交房,因市政配套延期所以晚交房。合同中购买的地下室无通风釆光,开发商说设计原因无法处理。附加条款内无标注。我现欲合同无效退房,这个讼以哪个点起?谢谢!
马海成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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